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93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九三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二三二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增列甲○○基於概括之犯意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七十
七條之規定論處。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聲請人
已於犯罪事實欄內敘明被告自八十九年八月中旬起至九月三日止,僱用女工陳麗
華於午後零時至八時販賣檳榔之犯行,惟漏未論以連續犯,容有未洽。
三、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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