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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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鑫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82號、111年度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鑫梅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
0年度偵字第69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0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24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11年度緩字第82號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
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報告書、香港商鵬衛齊服飾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鑑定報告、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等件附卷可稽。準此,上開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係被告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GUCCI」皮包1件2仿冒「GUCCI」皮夾2件(含警方購證)3仿冒「YSL」皮夾4件4仿冒「YSL」包包4件5仿冒「DIOR」皮夾3件6仿冒「ADIDAS」衣服2件7仿冒「ADIDAS」外套1件8仿冒「ADIDAS」帽子3件9仿冒「ADIDAS」包包3件10仿冒「PUMA」帽子1件11仿冒「NIKE」包包5件12仿冒「NIKE」外套1件13仿冒「NIKE」褲子1件14仿冒「CHANEL」皮夾3件15仿冒「CHANEL」包包7件16仿冒「CHANEL」手機殼1件17仿冒「CHANEL」睫毛膏2件18仿冒「CHANEL」眼線筆2件19仿冒「CHANEL」香水2件20仿冒「CHANEL」口紅1件21仿冒「BURBERRY」皮夾1件22仿冒「BURBERRY」圍巾2件23仿冒「LV」皮夾8件24仿冒「LV」手機殼2件25仿冒「LV」手機掛繩1件26仿冒「LV」證件夾4件27仿冒「LV」包包5件28仿冒「LV」盒子3件29仿冒「CK」皮夾4件30仿冒「CK」鑰匙圈3件31仿冒「CK」盒子3件32仿冒「角落小夥伴」零錢包5件33仿冒「HELLOKITTY」鑰匙圈2件34現金(新臺幣)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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