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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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心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心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心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中附表編號2至5均為偽造文書案件,係於相近之時間內為之,其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相似,可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另與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罪質不同,及本案定刑之可能刑度尚屬輕微,資定刑減讓之範圍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8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則經該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此有上述裁定書、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8月之總和,併予說明。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固已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末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洪美雪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8月22日107年11月1日106年12月5日至108年5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偵字第78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19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5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花交簡字第257號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2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30日111年3月10日111年11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花交簡字第257號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2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4日111年3月10日111年1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是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15日至108年8月15日107年3月25日至108年7月25日108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58號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58號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5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0日111年11月10日111年11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6日111年12月26日111年1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