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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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宛靜被告周志豪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宛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宛靜前因被告周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由檢察官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385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周志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周宛靜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各1份、該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畫面各2份及該署送達證書3份等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前揭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方祥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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