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50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然侮辱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328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3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