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告丁○○○原告乙○○原告戊○○原告己○○原告丙○○
2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宛蓉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上易字第3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被告已撤回上訴(檢察官未上訴),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