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六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八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2、被害人李玉琦於警詢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述。3、被告甲○○之彰化銀行北台南分行存摺存款帳戶及交易資料表五紙。4、被告甲○○於彰化銀行開戶之開戶影本一份。5、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符合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緩刑之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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