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四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一四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