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7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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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79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美雪
被 告 曾阿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