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8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福 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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