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88號
原   告  林育韜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所有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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