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2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驛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驛馴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銷燬。扣案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
├──┼──────┼──┼─────────┤
│一│甲基安非他命│1包│純質淨重6.2465公克│
│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純質淨重1.6335公克│
│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純質淨重0.3995公克│
│四│甲基安非他命│1包│純質淨重0.0834公克│
│五│殘渣袋│1個│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
│六│吸食器│1組││
│七│玻璃球│2個││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