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楊婕姝
相 對 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8944號強制執
行事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5年度北簡字第7387號
),爰依法聲請停止執行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105年度北簡字第738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已經本院以顯無理由駁回起訴在案,聲請人已無停止強制執
行之必要,其停止執行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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