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86號
原 告 林文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