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6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3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3月29日至93年6月2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93年6月28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並開立支票乙紙交付聲請人收執。惟相對人屆期卻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以上均為影本)各1份、土地登記簿謄本2份、建物登記謄本1份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前開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95年1月19日具狀陳述,主張相對人因財務上需要,而向聲請人借貸,惟相對人將文件交付代書辦理抵押權設定後,聲請人即避不見面,並未依約撥款予相對人。是聲請人既未支付任何款項予相對人,則該抵押權根本不存在,抵押權即失所附麗,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等語,並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則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人自得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縱使相對人主張其與聲請人間未有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為真,亦係屬實體上之爭執,依首揭判例要旨,應由其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是相對人既對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有所爭執,按前開判例意旨,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即相對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95年度拍字第1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民主││523│建│││428│2792/74400││├──┼───┼────┼────┼────┼───────┼─┼──┼──┼──────┼──────┼─────┤│002│新竹市││民主││524│建│││316│2792/74400││└──┴───┴────┴────┴────┴───────┴─┴──┴──┴──────┴──────┴─────┘┌─────────────────────────────────────────────────────────────────┐│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460│新竹市○○○○段│住家用,│六層:│││││90.28│陽台│14.93│平方公│全部│││││華東街78│523│鋼筋混凝│90.28││││││││尺││││││號6樓││土造,7│││││││││││││││││層││││││││││││├──┴──┴────┴────┴────┴───┴───┴───┴───┴───┴───┴────┴───┴───┴───┴───┤│共用部分:民主段2465建號,權利範圍:4032/11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