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92號
原 告 陳三寶
上列原告對被告(0000000000門號使用人、綽號「 偉阿 」,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