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35號原 告 廖贊輝 被 告 林育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王鍾湄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