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35號
原   告  廖贊輝
被   告  林育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蘇嬿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