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38號
原   告  林曉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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