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73號上訴人 詹麒民 法定代理人 陳雪娥 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 律師被上訴人 張柏賢 兼法定代理張清林人
林蓮棣 上訴人 李智揮 兼法定代理李莊美英人上訴人 陳顥璇 兼法定代理 陳連仕
施芬齡 上訴人 劉世豪 兼法定代理 劉仕萬
吳蓓蓓人上訴人 陳益祥
陳調領 邱英珠 上訴人 黃凱翊 兼法定代理 黃士宏
郭秀妤 上訴人 吳昆龍 兼法定代理 吳展輝 人上訴人 董宇佳 兼法定代理 董俊廷
莊麗娟 上訴人 吳溱輇 兼法定代理 吳勝裕 人上二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1全欄,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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