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73號上訴人 詹麒民 法定代理人 陳雪娥 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 律師被上訴人 張柏賢 兼法定代理張清林人
林蓮棣 上訴人 李智揮 兼法定代理李莊美英人上訴人 陳顥璇 兼法定代理 陳連仕 人
施芬齡 上訴人 劉世豪 兼法定代理 劉仕萬 人
吳蓓蓓人上訴人 陳益祥
陳調領 邱英珠 上訴人 黃凱翊 兼法定代理 黃士宏 人
郭秀妤 上訴人 吳昆龍 兼法定代理 吳展輝 人上訴人 董宇佳 兼法定代理 董俊廷 人
莊麗娟 上訴人 吳溱輇 兼法定代理 吳勝裕 人上二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1全欄,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