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3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選任辯護人 連鳳翔 律師
李平義 律師 林瑞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大林 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3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刑事第19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宋祺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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