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元順黃元壽黃元福黃元君 間請求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1,027元(計算式:451,095元+2
99,932元=751,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
已繳之4,960元,另須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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