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0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及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記載不可以省略)及兩造結婚證書。
二、陳報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地點。
三、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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