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司促字第20288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楊昌銘 即銘發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票款新臺幣3,025,87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20288號│├──┬──────┬─────┬─────┬──────┬──────┬────┤│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日│退票日│背書人││││(新台幣)│││││├──┼──────┼─────┼─────┼──────┼──────┼────┤│001│融陞國際有限│338,700元│XC0000000│97年3月25日│97年3月25日│銘發企業│││公司 吳振成 │││││行楊昌銘│├──┼──────┼─────┼─────┼──────┼──────┼────┤│002│ 黃江昌 │368,350元│AH0000000│97年3月31日│97年4月2日│銘發企業││││││││行楊昌銘│├──┼──────┼─────┼─────┼──────┼──────┼────┤│003│允達興業有限│275,850元│CN0000000│97年4月5日│97年4月11日│銘發企業│││公司 張登義 │││││行楊昌銘│├──┼──────┼─────┼─────┼──────┼──────┼────┤│004│ 賴炳宏 │289,130元│CN0000000│97年4月10日│97年4月10日│銘發企業││││││││行楊昌銘│├──┼──────┼─────┼─────┼──────┼──────┼────┤│005│邦彩有限公司│276,870元│FA0000000│97年4月10日│97年4月11日│銘發企業│││ 何秀惠 │││││行楊昌銘│├──┼──────┼─────┼─────┼──────┼──────┼────┤│006│ 楊勝崑 │168,770元│UC0000000│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銘發企業││││││││行楊昌銘│├──┼──────┼─────┼─────┼──────┼──────┼────┤│007│黃江昌│356,850元│AA0000000│97年4月29日│97年5月2日│銘發企業││││││││行楊昌銘│├──┼──────┼─────┼─────┼──────┼──────┼────┤│008│竣德企業有限│386,680元│AF0000000│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銘發企業│││公司 洪吉安 │││││行楊昌銘│├──┼──────┼─────┼─────┼──────┼──────┼────┤│009│竣德企業有限│195,720元│AV0000000│97年5月10日│97年5月12日│銘發企業│││公司洪吉安│││││行楊昌銘│├──┼──────┼─────┼─────┼──────┼──────┼────┤│010│賴炳宏│368,950元│CN0000000│97年5月10日│97年5月12日│銘發企業││││││││行楊昌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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