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6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傅美頤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宜蒓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