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丁○○右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 律師
張皓帆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一O號、第一七號),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二十三行關於「均宣告褫奪公權二年」,應更正為「就被告乙○○、丙○○、甲○○部分,均宣告褫奪公權二年;就被告丁○○部分,宣告褫奪公權一年」。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就被告乙○○、丙○○、甲○○部分,係均宣告褫奪公權二年,就被告丁○○部分,係宣告褫奪公權一年,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就被告乙○○、丙○○、甲○○、丁○○四人均宣告褫奪公權二年,顯係出於誤寫,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二十三行關於「均宣告褫奪公權二年」,自應更正為「就被告乙○○、丙○○、甲○○部分,均宣告褫奪公權二年;就被告丁○○部分,宣告褫奪公權一年」,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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