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4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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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5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鈴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1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