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7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清標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1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應補繳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