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張文一
代 理 人 巫宗翰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張嬌 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解決系爭爭議,向桃園市八
德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因相對人未全部出席,致調解不
成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曾既就同一事件,向桃園市八德區調解委員
會申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聲請人今復就同一事件再向本院
聲請調解,依前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