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4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鄭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合意管轄係訴訟上契約行為,當事人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
轄(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裁定要旨參照),故當
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
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要
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被告之住所地雖係在新竹縣新豐鄉(戶政事務所),為本院
轄區,惟兩造間就契約所生之訴訟係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下稱臺中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第19條)在卷為憑,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臺中
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原告之訴移送於臺中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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