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陳濬國 (原名: 陳建國 )
上列上訴人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