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77號
原   告  方慶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鉎椿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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