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77號
原 告 方慶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鉎椿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