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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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74號
原   告  李秋金
       李美芬
       李惠荔
前列三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力旗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
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不存在為由,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而本件不動產即
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擔保
債權金額為200萬元,而系爭土地之價值合計為1,823,200元(
如附表所示),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參,揆
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以系爭土地價額為準。是本件之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1,823,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附表:
┌──┬─────────────┬────┬────┬─────┐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應有部分│價值(元)│
├──┼─────────────┼────┼────┼─────┤
│1 │高雄市○○區○○段○○○○號│83.12㎡│全部  │ 488,720│
├──┼─────────────┼────┼────┼─────┤
│2 │高雄市○○區○○段○○○○號│196.25㎡│全部  │1,334,500│
├──┴─────────────┴────┴────┼─────┤
│      總    計             │1,823,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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