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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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74號
原 告 李秋金
李美芬
李惠荔
前列三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力旗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
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不存在為由,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而本件不動產即
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擔保
債權金額為200萬元,而系爭土地之價值合計為1,823,200元(
如附表所示),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參,揆
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以系爭土地價額為準。是本件之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1,823,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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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應有部分│價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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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區○○段○○○○號│83.12㎡│全部 │ 48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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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區○○段○○○○號│196.25㎡│全部 │1,3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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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1,8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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