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康思齊
范雅筑
徐明昇
許芷綾
廖英羽
徐茂瑋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康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給付工資部分,依訴之聲明所載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
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
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就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即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元,則原告尚應繳納
之裁判費為500元;又就本件請求給付加班費及勞工退休金部分
,依訴之聲明所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45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加計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之裁判費500元,共計
應徵裁判費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