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47號原告 謝振財 被告 胡毓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毓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胡毓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1,960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5,67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