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利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信勇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331、23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黃信勇於102年7月6日已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死亡無疑,是依據前開規定,本件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