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鈺欽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被告姓名原載為「 藍玉欽 」,應更正為「藍鈺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被告姓名「藍玉欽」部分,應為「藍鈺欽」之誤寫。原判決雖該部分文字有誤植,然未影響其本旨,揆諸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葉韋廷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