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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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念祖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7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李念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念祖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2年
8月5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李念祖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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