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92號原告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