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四二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
(冒名 林崑源 )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冒名林崑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即被告甲○○(冒名林崑源)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因其所涉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經具保人即被告甲○○(冒名林崑源)繳納現金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