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永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