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三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黃雯惠法官劉素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劉芳菊~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錦玲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壹萬捌仟元│MA一七0二二七│││││行│││九││├─┼─────────┼─────────┼───────────┼────────┼────────┼──┤│2│黃錦玲│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捌萬元│MA一七0二二八│││││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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