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2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7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請求之股票張數。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被繼承人 林國琳 之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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