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聲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七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大麻合計淨重拾柒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四六號案件業經處分不起訴,該案查扣之大麻毛重十七點二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違禁毒品,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右開扣案疑似大麻物品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誤,驗餘淨重合計為十七點零九公克,此有該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00)000000000號函可按,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