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告 李昀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淑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告 李昀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