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379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洪寶玉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寶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相對人洪「寶」玉之姓名有無誤繕,如有
誤繕,請提出書面更正及其記事未省略之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