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