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字第593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00000000
號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苗小字第593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上午09時52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光吾書記官葉燕蓉通譯孫名慧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零柒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燕蓉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