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5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婚後約定之夫妻住所地在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臨1號,業據原告陳報在卷,原告提起離婚之訴,依上開規定,專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