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港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之素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按,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知識程度
、所生損害及犯後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被害人之
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因一時失慮誤罹刑章,且犯後已知悔悟,並與被害人達成
和解,應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曾玲玲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