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О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八○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一七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均殘留有海洛因殘渣而無法分離之塑膠袋、煙蒂各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經處分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著有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二○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均殘留有海洛因殘渣而無法分離之塑膠袋、煙蒂各乙個,均係屬違禁物,與上開法條及司法院解釋無不合之處,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